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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临沂市散打搏击运动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推动搏击运动发展,促进散打搏击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临沂性群众体育团体,具有合法地位的散打搏击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散打搏击事业的个人组成,是临沂散打搏击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临沂散打搏击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散打搏击的优秀文化遗产,倡导群众性散打搏击运动的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散打搏击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散打搏击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散打搏击走向临沂、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散打搏击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临沂散打搏击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继承和发扬中华散打搏击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散打搏击活动;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承办临沂性或更高级别的散打搏击比赛活动;
(四) 建立临沂散打搏击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散打搏击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散打搏击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 选拔和推荐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临沂优秀运动队集训,参加各级组织的散打搏击活动。
(六) 组织和协调散打搏击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散打搏击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的散打搏击馆校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散打搏击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协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协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散打搏击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正式录入会员系统并在官网公示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规定的资格,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散打搏击活动;
(三) 获得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向协会反映情况, 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 积极宣传和开展散打搏击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入会要交纳会费,按时参加协会活动。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 协商推选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并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社会贤达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并通过协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一)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二) 讨论决定与协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散打搏击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协会公布。
第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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